《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根据《人身损害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单独列项的赔偿项目,在司法实践中也按照不同项目予以计算和判决,而患者方亦需要对上述项目分别予以主张。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就上述赔偿项目的关系,《适用侵权法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e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除包括《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狭义的内涵外,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划入了该范畴内。而相应的,对于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的案件,患者方应将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合并相加,采取广义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作为赔偿项目,而法院在判决文书主文中也不再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列项,而是采用广义念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作为赔偿项目予以判决。
当然,在计算方法上,患者方仍应按《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将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计算相加,也就是计算方法并无变化而是表述方式和主张权利的方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