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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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9298
 医疗产品责任是产品责任的一种,与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最终责任追究制度相衔接,《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依此规定,在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之间实行责任承担最终原则,即允许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真正造成医疗产品缺陷或血液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