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在三者内部最终会有一个责任划分问题,此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医疗产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和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具体而言:(1)如果医疗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则销售者与医疗机构在赔偿患者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此处应注意,如果是医疗机构自身过错医疗行为与医疗产品缺陷共同造成患者损害1,则医疗机构就其自身过错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部分,无权再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2)如果因销售者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与医疗机构在赔偿患者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如果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 陷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在赔偿患者后,有权向医疗机构追偿;(4)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形下,由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5)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t者的情形下,由医疗机构承担最终责任;(6)如果不清楚是三者中谁的过错,就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