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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配制、使用“秘方药”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8681
 患者入院就诊,医院可能会推荐自制“秘方药”,对此类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须经所p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同时,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且所配制的 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仅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