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部分医院接诊数量与被诉案件数量表
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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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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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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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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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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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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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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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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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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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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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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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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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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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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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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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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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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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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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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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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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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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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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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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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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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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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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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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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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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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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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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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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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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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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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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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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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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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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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海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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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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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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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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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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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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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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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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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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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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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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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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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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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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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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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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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三家医院的被诉案件数则基本上以十计。其中最高也不过是2008年301医院的36件,最低则是2009年海淀医院的6件。
嵘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医院认为自己有问题,一般就会愿意赔偿。结果往往是医院能赔一般都会赔偿。经验表明:医院不是赔不起,也不是不愿意赔,主要是不愿意稀里糊涂的赔。
这就意味着,极c数形成诉讼的医患纠纷中的绝大多数,彼此对对方手中能够有什么对抗武器已经非常清楚。更为重要的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已经荡然无存。希望越大,失望就越大。在这些患者心目中,医生的角色发生了从天使向“魔鬼”的巨变。
这种尖锐对立,也使得医疗纠纷案件成了主审法官手里的疑难案件、重大案件,甚至是难办案件。
这些数据也反映出医院现在对于承担医疗侵权责任有强烈反弹的部分原因,那就是医院太忙了。尤其越是好医院越忙。我们有这样的生活经验,再小的病i都愿意到最好的医院找最好的医生。这种局面的原因可能也是很复杂的,比如,医疗资源极其稀缺以及分配的极其不平衡、小病都可以导致大的不利后果,等等。从概率上来说,工作量越大、越忙,就越可能出错。医院会说,我们都这么忙了,而且看好了那么多人,有一点点问题就让我们i担责任,接受不了。
经验也表明,医疗侵权案件能够调解的相对很少。
苏力教授在谈到抗辩制诉讼方式的时候认为,真理越辩越明的前提是大家都得以追求真理为目的,谎言的竞争不可能产生真理。他主张,一定范围的纠问制可能是恰当的。
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另一个合理性在于医疗侵权纠纷的一个基本特点,即法官是医学的外行。因此,法官无法听撬方的辩论。
由此导致的结=是,凡医疗案件,几乎必定要有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鉴定存在的问题,使得鉴定本身也受到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强烈质疑。如果法官的心证与鉴定的结论实在存在较大差距,或者鉴定结论为法官行使自由心证留下空间,法官会做出与鉴定不一致或者事实上不一致的认定。
其次,目前的二审制度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产生法官依赖鉴定的激励。在目前的二审制度下,二审法院案件进行的是全面审查,即不仅审查法律适用问题,而且要审查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如果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一般直接改判;但如果一审是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则一般要发回重审。二审对一审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对一审法官意味着不同的评价和后果。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被推定为错案。如果一个法官的案件经常被二审发回,人们(无论是一审法院的领导、同事、案件评查机构、人大代表以及诉讼当事人)会对这个法官产生负面的看法。这种看法不仅会影响到法官的晋升,对其平日的工作也会产生消极影响。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一审法官首先考的是明哲保身。这种激励自然有其积极意义,比如,法官不敢贪赃枉法。但是,它也使得一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尽量选择书面的或者中立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比如医疗案件中的鉴定,作为裁判依据。依赖这些证据做出的裁判,即使错了,错也在他人。
这种局面为鉴定留下了广阔的生存空间,也使得医疗侵权案件客观上就是做出鉴定的人在裁判。当然,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如果鉴定结论与法官心证感知的实际情况存在过大的落差,法官也可能放弃掉鉴定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试图表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鉴定问题。法院的实证调研也支持这一结论:恰恰是鉴定程序和作为鉴定依据、案件关键证据的病历,成为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中的难点。
杨立新教授借鉴法国法,将医疗过错分为医疗技术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为医疗技术夂υ鹑巍⒁搅坡桌硭鸷υ鹑魏鸵搅撇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杨立新教授提出了构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设想。根据此种设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鉴定的完成,以及最终裁判的完成大概需要几个条件:一是谁主动提出鉴缴昵搿⒍是谁预交鉴定费、三是谁提供病历。
《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无论法律上的推定还是事实上的推定;都应该允许反驳。这是由推定的不精确性或盖然性所必然得出的结论。对于两件事实,一件是待证事实,一件是证据事实,它们之间存在完全相合与不完全相合或根本不相合三种情况。或者说,同时存在真理的相合说与盖然性的相合说两种情况。真理相合的概率肯定要低于盖然性相合的概;,这是由推定的不精确性所决定的。从诉讼意义上来说,允许对推定进行反驳还有另外一种理由,即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或常识有时太过于理论化,而理论有的是有偏见、欠公允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依靠经验或常识进行推理尤需慎重。
实证调查支持这样的结论。调查表明,对病历提出异议已经越来越多成为原告的选择。一位患者在一次诉讼中曾对一份病历提出近600个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病历异议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本已较长的案件审理周期变得更长。通过对9个案件中72个病历异议的总结,病历异议可以分为14个类别。对病历异议,除不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根据常理就可以做出判断的情况外,其他情况都须依靠鉴定做出判断。
但是,这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产生一个重大的变化。根据《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医疗机构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一般是由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否则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实践证明这样的做法是可行的。
表面上看,这种做法似乎是不利于医院一方的,但是,这些义务并不会增加医院一方太多的负担,无论是鉴定费的负担还是病历的提供。但是,假设由患者一方承担证明医院一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c责任,对患者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
注释:
[2]这里之所以只统计被诉案件,是因为也存在一部分医院为原告的案件。但是医院为原告的案件主要是医院主张住院费、医疗费等的案件,与本文以及我们一般讨论的医疗纠纷不是一回事。所以,医院为原告的诉讼没有纳入上述统计。除非特x指出,本文讨论的医疗案件都是指医院为被告的案件。
[3]一个不方便透露来源的信息也证实,在上述三家医院的某一家中,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纠纷大概占其所有医疗纠纷的五分:一左右。
[4]一位资深法官举了一个例子。在一些尖锐对立的案件中,患者一方认为医生一天基本上就两件事,白天上班、晚上篡改病历。
[5]关于这几类案件的界定及区分,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6]医生其他的不满在于:医生普遍认为,医学就是在不断地探索、或者说不断地犯错过程中前进的。一个著名的医生的成长道路就是无数次的摸索。还有,教学医院的医生认为,医学就是师傅带徒弟的学科。因此,一个师傅做手术,旁边一定得有很多徒弟在观摩学习。所以,对于患者提出的隐私问题,医生无论如何理解不了。
[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2007年所有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调解结案占14%、撤诉占23%,判决占58%,还有大约5%的案件通过裁定驳i起诉、裁定移送等方式结案。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7期。需要说明的是,正如注 [11]表明的,达成调解的案件很多都是双方事先已经达成方案,仅仅需要法院出具手续确认而已。这种情况与其他完全在诉讼中由法官主持达成调解的案件还是有区别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2002-2007年,正是全国法院开始重新强调调解结案的时期,参见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参见《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摘冢》,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12月16日,第2版。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200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率为31%,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70%以上。
[8]参见苏力:《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广东省东莞市法官协会主办:《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
[9]一位法官给笔者举了个例子,一般使用青霉素需要皮试。但是在一次庭审中医院一方说,在治疗的当时,不需要皮试。法官基本上也无法判断这种观点的科学性。
[10]一个鉴定结论称,手术操作过程如果更加谨慎,损害即有可能避免。当事的外科大夫,在法庭上要求和鉴定人对质。这位外科大夫说,我只想问问鉴定人,他有没有做过这类手术?这位外科大夫声称,自己做过几百台这样的手术。
[11]经验表明: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多数都是被告行为的瑕疵根据常理就能够判断的瑕疵。这类型案件,多数都能够由医院和患者自行解决。进人诉讼程序的此类案件,基本上都是医患双方事先已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
[1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662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341号民事判决书。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存在着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二种鉴定,当法官或者当事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不足以支持对案件做出适当裁判的时候,就可能引起司法鉴定。具体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认为需要继续进行司法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合法;(2)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漏项的;(3)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申请对过错存在及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参见前引 [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文。
[13]当然,也有例外。在著名的莫兆君案中,莫兆君法官正是根据白纸黑字的借条做出的裁判,结果引发被告激烈的反应。事后也证明,白纸黑字也是靠不住的。这就是中国法官面临的窘境。
[14]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662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341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前引 [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文。
[16]参见杨立新:《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7]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存在着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过错鉴定双轨制,因此,两种鉴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笔者主张,两种鉴定应当合二为一。因此,除1特别指出,本文中的鉴定不区分这两种鉴定。另外,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也存在不同。除非特别指出,本文中的鉴定均指首次鉴定。
[18]《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是二次审议稿的第53条。
[19]参见叶自强:《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http://www. cars. net. cn/file/2005101847702. html。访问时间:2009年5月12日。
[20]参见前引 [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文。
[21]参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与袁素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http://vip. chinalawinfo. com/newlaw2002/slc/SLC. asp? Db=fnl&Gid=117500765,访问时间:2009年5月7日。
[22]2006年12月2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了一个名为《八年读了七十九医疗书籍》的节目。据节目介绍,四川某山区农民老周的老伴儿不慎跌倒而骨折。在县医院做手术后,医院说,手术很成功,加强锻炼后,就能很快恢复。但过了数月,腿伤不仅没有愈合反而日益严重,疼痛难忍,到其他医院再次检查,发现骨折并没有接好-而且还产生了严重的炎症。老周要求医院给个说法。但医院坚持现在的情况与手术无关。老周于是打起了官司。医疗鉴定认为结果与医院手术无关,法院因此二次判决老周败诉。老周不服,作为一个地道的农民,凭着初中文化水平,四处举债,奔赴四川、重庆各地新华书店,查找医疗书籍-由于无钱买书,就在书店抄书。经过八年时间,研读了七十九本相关书籍,做了十几万字的笔记,找出医院手术存在“九大错误”。在此基础上,老周又请更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专家一致认为这九大错误都是存在的。这些专家也都为老周的精神所感动。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败诉-
出处:《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