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患方是不利的。那么这样的鉴定结论是否必然导致患方败诉呢?
应对于已不利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患方应依法要求法院开庭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理由在于:鉴定结论对于诉讼来说只是一个证据,而法律规定,任何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这就给了患方一个补救不利结果的机会。但要想在法庭上就专业的医学内容向医方进行质证,对于患方来说是非常困难的。由于法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受害人同样缺乏医学知识,而鉴定人又不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论证,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流ㄐ问健
如何避免上述问题?
如何避免上述问题?
患方在诉讼中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咨询,或聘请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士进行代理。有了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质证必然有力而有效。表现在:法院一定会根据法律规定安排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医方必须配合质证。经过认真质证后,可以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对于患方不利的结论,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结论,法官依法不应当采信。来源:医疗事故技术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