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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为何多对患方不利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2101
 2002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鉴定结果多对患方不利,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多数人只是抱怨行业保护,却很少有人深入思考产生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
    通过大量的鉴定和诉讼实践,我们认为:由于医疗过程由多个具体医疗行为和医疗环节构成,有过错并导致损害后果的医疗行为和环节毕竟只是少数。而在现实中,患方在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陈述时,往往只是笼统地主张医方存在医疗事故,或是发泄性地主张医方所有医疗行为都存在过错。由于在鉴定中不能明确提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具体医疗环节、主张医方存在过错的具依据,不能提出对什么问题进行鉴定、以什么样的诊疗技术规范作为标准进行鉴定、由哪种专科的专家进行鉴定等等,而只是笼统地要求进行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此,鉴定专家完全可以忽略一些关键点,鉴定的只是一些正确的医疗行为或医疗环节,这样的鉴定结果可想而知。
    因此我们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多对患方不利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患方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不知道如何科学依法应对。
    本网为有需求的患方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事故技术咨询服务,通过我们的服务,使患方能准确、专业地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有无必要和医方产生纠纷、本案是否具有诉讼价值,并且帮助患方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提交材料及鉴定会上的陈述等方面,能够作到有理、有利、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