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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医疗纠纷具有调解处理的可能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1648
  根据卫生部2008年10月2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的首届全国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协作组织会议上的资料,目前全国每年有百万医疗纠纷发生,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中国医院管理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数量庞大的医疗纠纷中,有将近70%的医疗纠纷仍然滞留在医院。也就是说,只有三成的医疗纠纷得到了解决。北京卫生法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林告诉记者,据他们统计,在北京各类医疗纠纷中,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不到总数的20%。
   上述资料说明,现实中医疗损害一旦发生,受损害的患方往往会直接向医院交涉,要求医院进行医疗损害赔偿,理由往往是凭直觉认为医院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医:几乎100%地告诉患方,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会进行赔偿。这就造成了每年上百万的医疗纠纷中,除20%—30%的患方经诉讼或行政途径解决问题外,另有70%80%向医院直接主张权利的受害者都沉积在与医院的直接纠纷中,且长年累月越积越多,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那么,什么样的医疗纠纷可经调解解决,什么样又根本没有调解的可能性呢?根据本网律师及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的医院管理专家的实践 验,认为非常明显的医疗过错导致的医疗损害,医院一般会答应调解处理,直接赔偿。例如原本应当进行左侧器官手术却进行了右侧器官手术,应当给张三输的血却输入到了李四身上等等。对于这样明显的医疗过错,医院愿意经调解进行赔偿。
   而对于绝大数的如下几种医疗纠纷,一般没有调解赔偿的可能性:患方主张的医疗过错从医疗技术上讲有几种解释可能性的(俗称扯皮)、重大的医疗过错或患方要求的赔偿额过高的(几十万或上百万的),因为一般的医院无权对如此高额的赔偿作出决定。
   患方在向医院进行交涉要求调解赔偿时,需要综合考纳鲜鲆蛩兀然后作出决定通过调解还是以诉讼方式处理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