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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均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鉴定人质询并提出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3487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称为专家辅助人。虽然专家辅助人在理论上市独立于案件当事人的第三方,但因其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其中立性难免受到怀疑,因此专家辅助人单独对案件事实发表的专业性意见往往难为法院采信。为此,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当同<申请鉴定人出庭,并在法庭准许后由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如此询问既能避免了异议人与鉴定人因利益抵牾发生直接冲突,从而影响质询效果,也能够保证专家辅助人发挥其专门知识优势,通过与鉴定人的交流向审判人员传递其掌握的医学知识、诊疗常规。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资<是困扰本项制度适用的一个问题,从目前的审判实践开看,专家辅助人一般是由医疗机构申请出庭的用于证明己方无责任或负担责任较轻的,故首先应当排除利益关联的可能,由此在涉诉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务人员不能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于在其他机构从事医疗实务、教育、研究工作<人员是否适格不能一概而论,仍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结合鉴定人、对方当事人意见综合判断。

【法律法规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79

《民事诉讼证据》第29条、第59条、第60条、第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