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机构向法院出具鉴定报告文书后,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双方送达鉴定文书,并在送达时给与双方适当的异议期间,告知双方在异议期间内可以对鉴定文书提出书面异议意见及复核申请或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及申请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向鉴定人质询,以便双方全面行使异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书面异议及复核,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书面异议意见及复核申请函送达鉴定机构,要求鉴定机构在指定 期间内进行书面复核及答复,并将异议答复意见再次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鉴定人出庭的收费标准及明确鉴定人出庭质询的问题范围。法院在收到出庭申请质询问题范围后,应当及时将该申请及质询问题范围函达鉴定机构,以便做好出 准备。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文书表示不提出前述申请,则可以不给于双方异议期间,而直接安排进入开庭的诉讼程序。
【法律法规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78条
《民事证据规定》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