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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存在瑕疵的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2968
 一般情况下,法庭应当对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瑕疵的鉴定意见予以认证并采信。但是,如果鉴定文书存在以下孛娴蔫Υ茫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一是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存在瑕疵的。例如,鉴定人员没有相应鉴定资质而参与鉴定程序并出具鉴定意见等;二是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的。例如,鉴定过程中没有举行听证会或鉴定人员存在回避事由而未予以回避等;三是鉴定意见存 瑕疵的。例如,鉴定意见没有病历依据支持或鉴定意见彼此之间相互矛盾等。对于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或其他应当更换鉴定机构的情形,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由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对于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 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消除缺陷的,一般不予以重新鉴定。比如,委托鉴定项目中包括伤残等级评定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但鉴定结论中没有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价,这时应要求鉴定机构对于遗漏事项进行补充鉴定。还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并作出结论的,一方当事人往往 因对鉴定意见不服而表示强烈的异议,但是法院不会因为鉴定意见有争议就认定为有缺陷,而会根据当事人的异议有无充分理由和依据进行判断。此外,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并由法院审查重新鉴定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相应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