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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另一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一般从宽把握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3013
 按照《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是,当厝擞种ぞ葑阋苑床蹈眉定结论。对于“足以反驳”的认定标准,由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鉴定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且有些情况系对方当事人所难以掌握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适度从宽把握。在医疗损害责 纠纷案件中,一方自行委托的医疗过错鉴定并不多见,而常见于人身损害成因、伤残等级评定、护理期及后续医疗费用评估等无须听证程序的法医临床鉴定项目,或者物品价值评估、文检鉴定等。但是,如果鉴定意见是由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同样是合法的证据来源, 是在证明力比较上相对较弱。但是,如果是医患双方在诉前共同委托相关医学会进行的鉴定,则不能认定属于诉讼前一方自行委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