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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要配合鉴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1844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耸跫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条例》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果发生这些情形,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