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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预防及护理干预措施专家共识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3919

中华护理学会精神卫生专业委员会(执笔:王晨  许冬梅  邵静  谷嘉宁  屈燕花  叶晓露  张梦倩  罗薇  李玉琦  徐恩瑶  王翠玲  李菲菲  梁红)

【摘要】

目的  形成《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预防及护理干预措施专家共识》,规范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护理干预措施。 方法 运用循证方法及文献分析法提取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护理干预措施推荐建议和研究结论,形成共识初稿,通过2轮专家函询及2次专家论证会,结合专家意见,对初稿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形成共识终稿。结果 2轮函询专家积极系数均为100%,专家权威系数均为0.924,各指标重要性赋值均数均>3.5分,且变异系数均<0.25,专家肯德尔和谐系数分别为0.182和0.260(均P<0.01)。 最终对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护理干预操作性定义、自杀风险评估、干预形式、干预时间、干预理论基础、干预一般原则、自杀意念的干预措施、自杀行为的干预措施、特殊人群自杀护理干预要点、干预效果评价及出院后的健康教育计划共11个部分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结论 该共识为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护理干预措施提供指导依据,使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的自杀护理干预更规范。

【关键词】 精神科;抑郁症;自杀;护理干预;专家共识

WHO将自杀定义为故意杀死自己的行为,2019年WHO统计的数据显示,全世界每年有超过80万人死于自杀。中国的自杀死亡率为9.7/100 000。大量研究表明,90%的自杀行为与精神或情感障碍有关,诱发自杀的精神疾病主要有抑郁症、慢性酒瘾、精神分裂症等,其中以抑郁症最为常见,50%以上的抑郁症患者尝试以自杀方式解脱自己,15%的抑郁症患者最终自杀死亡。自杀不仅严重威胁患者自身安全,并且给家庭带来沉重的心理冲击和经济负担。事实上,大多数自杀是可预防的,2015年联合国大会提出了“2030年将自杀死亡人数比2015年减少三分之一”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目前国外在应对抑郁症患者自杀方面已制订并实施了详细的自杀预防与干预策略,而国内关于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护理干预对策尚不具体、全面,因此,中华护理学会精神卫生专业委员会成立撰写组,组织医院管理专家、护理管理专家及循证方法学者,基于最新循证证据并结合临床实践经验,经多次专家函询和现场论证后,起草了《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预防及护理干预措施专家共识》(以下简称《共识》),旨在为临床实践提供指导, 规范我国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护理干预。

1《共识》的制订方法及方法学结果

《共识》的制订方法及方法学结果请扫描文末二维码查看。

2《共识》内容

2.1 操作性定义

目前没有自杀意念及自杀行为的统一定义,本共识现将自杀意念及自杀行为定义如下。自杀意念:患者有自杀的想法或意向,但无具体自杀行动。自杀行为: 患者在入院前1个月及入院后发生过蓄意的、希望其有致命性后果的杀害自己的行为。

2.2 自杀风险评估

2.2.1 评估工具

护士用自杀风险评估量表 (The Nurses' Global Assessment of Suicide Risk,NGASR),该量表是由英国学者Cutcliffe在精神科临床实践中建立的自杀风险综合评估护理量表,韩国、德国、荷兰、葡萄牙等国家的学者对该量表进行了翻译和检验,认为其信效度尚可,在国外多个国家被广泛使用,我国学者对其进行汉化并应用于住院抑郁症患者,研究结果显示,该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为0.667,与MINI自杀分量表(MINI Suicidality Subscale)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818(P<0.001)。 此量表条目较少,简单明了,耗时少,推荐作为精神科护士对住院患者的自杀风险评估工具,见表1。

2.2.2 风险评估

对新入院的抑郁症患者,护士4 h内使用NGASR量表完成自杀风险评估,入院第1周每日进行自杀风险评估,1周后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后续评估频次及干预措施,中、高风险患者每天评估1次,低风险患者每周评估1次,无风险患者每月评估1次,病情波动时动态及时评估。

2.3 干预形式

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自杀意念、自杀行为,根据患者状态采取不同干预形式:①存在自杀意念的患者采用团体干预的形式;②发生自杀行为的患者采用一对一干预形式,直到患者无自杀行为再转为团体干预。

2.4  干预时间

依据患者自杀意念、自杀行为确定干预周期、频次及具体干预措施,见图1。①存在自杀意念的患者:每周干预2~5次,30~40 min/次,持续干预12周,对于住院时长<12周的患者,需持续进行门诊干预或护患同盟干预(线上/线下),每周2~5次,30~40 min/次,直至干预满12周。 ②发生自杀行为的患者:持续干预,当无自杀行为发生时,转为自杀意念干预,继续干预每周2~5次,直至干预满12周。

2.5 干预理论基础

本共识干预理论基础为奥瑞姆自护理论,该理论是由美国著名护理学家奥瑞姆提出,其拓展了护理临床实践的领域,成为临床护理的指导模式,共分为以下3种补充系统,指导护士对不同程度的抑郁症患者进行干预。①全补偿系统:适用于发生自杀行为的患者以及抑郁症中的特殊人群(青少年、孕产妇、老年人),情绪及生命体征不稳定,没有自护能力,完全依赖护士满足其心身需要,由护士为其提供完全补偿护理,以满足其生理、心理、安全需求。②部分补偿系统:适用于产生自杀意念的患者,受到病情影响,患者自理能力不足, 需部分依赖护士满足其心身需要。由护士向患者解释并鼓励其在病情允许的范围内尝试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在护士的协助下完成社交、娱乐、康复等活动,在护士引导下尝试进行心理调适。 ③支持-教育系统:适用于抑郁症无自杀风险的患者,护士为其提供情感和信息支持,让患者了解抑郁症相关知识,指导患者学习心理调适、自我解压的方式,教会患者在情绪失控时及时自我调节,进行主动求救并寻求自护的途径。

2.6 干预一般原则

2.6.1 使用有效的沟通技巧

①创造有利于沟通交流的环境,尽量在相对私密的环境下和患者沟通;②当单独与异性患者沟通时,需有另1名与患者同性别工作人员在场;③积极倾听,保持同理心;④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⑤取得患者的信任。

2.6.2 尊重患者,保全其尊严

①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②确保患者同意接受治疗和护理;③为患者提供辅助决策的选择;④尊重患者的需求、意愿和偏好;⑤不诱导患者做出决定。

2.7 自杀意念的干预措施

2.7.1 护士为患者及其照护者提供心理护理

①心理护理是治疗抑郁症的重要干预措施,从早期开始干预,告知患者及家属抑郁症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疾病,任何人都可能发生;②使用简洁、清晰、患者能听懂的语言,尽可能多地使用开放式问题,促进患者表达,总结并复述沟通的关键信息,告知其患抑郁症并不意味着一个人的软弱或懒惰,帮助患者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增强患者的信心,放弃自杀想法;③由于抑郁症不像躯体疾病一样是一种可见的状态,容易导致他人对该疾病的误解,不使用空洞的语言(如“你应该更坚强”“振作起来”)对待患者,对敏感的话题表现出同理心,辅助眼神交流、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以促进信任;④抑郁症患者需要系统的治疗,仅仅通过自我的意志力难以控制症状。抑郁症患者往往对自身状况、生活及未来有不切实际的负面看法,抑郁症患者如共病焦虑,其自杀意念会更加强烈,导致产生不合理的、绝望和无用的想法,一旦疾病好转,这些观点会随着认知的改变而改善;⑤抑郁症患者产生自残或自杀的想法很常见,告知患者如有这些想法,不要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应该告诉值得信任的人,并立即寻求帮助。

2.7.2 减轻压力,促进日常活动和社会功能

①护士评估并尝试减少患者压力源,营造和谐轻松的氛围,理解接纳患者的痛苦体验;②抑郁会导致食欲下降,应保证饮食;③作息规律并且坚持运动;④鼓励患者重新开始(或继续)以前喜欢的活动或工作,重新激活患者之前的社交活动,以此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心理支持。

2.7.3 药物指导

①鼓励患者遵医嘱服药。告知患者治疗目标、使用的药物及起效所需要的时间。 向患者及家属阐明药物的性质、作用及不良反应处理措施,争取主动配合,遵医嘱按时间、剂量服药。 ②告知患者药物治疗对改善情绪的重要性。 药物治疗通常需要2~4周才能观察到患者情绪、兴趣或精力的改善,在服药前期指导其树立正确的服药观念,避免前期因药物起效慢导致服药依从性差。 ③抗抑郁药无成瘾性。告知患者不能自行停药或减药,抗抑郁药物治疗通常需要持续至少9~12个月,症状缓解后继续服药至少6个月,为避免复发风险考虑持续治疗≥2年;维持治疗推荐继续使用有效的急性期和巩固期抗抑郁药,且继续足剂量维持治疗。 在停药后2个月复发风险会增高,在此期间应加强对患者的随访, 降低自杀发生概率。 ④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药物副作用等情况合理用药。在用药方面应关注青少年、老年、孕产妇,在用药时应多方面综合考虑,真正做到个性化最优治疗。

2.8 自杀行为的干预措施

2.8.1 提供安全的治疗环境,消除自我伤害的途径

①将患者安置于可24 h监护的病室内,重点观察患者情绪变化,做好基础护理及心理护理;②遵医嘱采取药物治疗、物理治疗、限制活动范围或保护性约束,以防意外的发生;③床头交接班包括护士与护士、护士与医生两个层面;④避免患者接触到可用于自杀、自伤的危险物品,做好安全巡视,做到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加强巡视,同时对家属和陪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24 h持续留陪,检查危险物品。

2.8.2 树立自我管理理念

帮助患者建立对症状、不良情绪的识别,加强对日常生活、依从性及兴趣爱好的管理。

2.8.3 条件允许,需提供行为治疗或个别、团体心理治疗

研究表明,对于有自杀风险的抑郁症患者可使用的心理治疗包括支持性心理治疗、认知行为治疗、心理动力心理治疗、人际心理治疗、婚姻和家庭治疗等。

2.8.4 动员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支持患者

①构建以家庭为中心的协同护理,逐步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利用家人、朋友和其他人员帮助患者缓解不良情绪;②指导家属正确对待患者,主动参加和介入对患者有利的医疗康复活动中,以减轻患者的压抑情绪和心理负担,帮助患者康复及预防复发;③向家属宣教与患者有效沟通的技巧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2.8.5 对待有自残行为的患者,要关心、尊重患者和保护其隐私

①尊重患者,保护其隐私,对自残带来的情感痛苦要有同理心;②为患者提供辅助决策的选择。

2.9  特殊人群自杀护理干预要点

2.9.1  儿童/青少年自杀护理干预要点

①与儿童/青少年探讨可能影响其心理健康的因素,如暴力、忽视等,为其提供表达的机会;②对于独自就诊的青少年,需获得青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③在护理过程中,使用儿童能够理解的语言,与其探讨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如玩具、朋友、学校等);对于青少年患者,要表示出理解他们的感受和处境;④探索青少年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可用资源。

2.9.2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自杀护理干预要点

①帮助孕(产)妇了解有关妊娠、产后保健、育婴知识,积极帮助其调整心态,消除紧张与恐惧心理,避免谈论刺激孕(产)妇情绪的话题;②适时进行心理咨询,指导产妇进行产后康复训练,增加产妇的自信心和自尊心;③教会她们护理孩子的一般知识和技能,主动关心她们,鼓励她们做好角色转换;④如有需要,可为其安排孕、产妇心理健康专家咨询。

2.9.3  老年人自杀护理干预要点

①尽量解决与患者特别相关的心理社会压力,精神疾病护理专题理解他们的需求;②注意鉴别抑郁症引发的躯体症状;③关注患者存在的身体健康问题,并使用适当的设备(如放大镜、助听器)处理感觉缺陷(如视力低下或听力障碍);④抗抑郁药物与患者基础服用药物相互作用,风险增加,注意密切观察用药后的反应。

2.10  干预效果评价

按评估周期使用自杀风险评估相关量表对患者进行效果评价,评估干预措施是否有效。 ①有效:鼓励患者继续执行当前的管理计划,直到9~12个月无症状为止。②无效:必要时增加干预强度或持续时间,必要时咨询专家。

2.11  出院后的健康教育计划

①指导患者及照护者识别自杀先兆,如睡眠不佳、情绪不稳、疲乏无力等,及时就医,定期接受随访及进行门诊复查。 ②制订可以分散患者自杀意念和冲动的应对策略,拟订简单、适合患者的作息时间表,包括生活起居、社交活动、日常工作的时间及具体内容,给予正性的鼓励及支持。③列出可以在自杀危机期间提供支持的朋友及家属。 ④列出在自杀危机期间要联系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急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相应联系方式。 ⑤讲解坚持服药的重要性以及识别及处理药物不良反应的方法,告知患者在医生的指导下服药,不可擅自加药、减药或停药。 ⑥家庭环境支持:为照顾者提供心理支持及健康宣教,告知照顾者,询问有关自杀的问题通常会帮助患者感到安心、减少焦虑和更好地被理解,培养其对患者养成健康管理习惯及强化管理的责任;理解照顾者承受的较大心理压力,必要时在为他们提供情感支持的同时满足其合理需求;避免患者独居,告知家属注意在自杀高发时间(如凌晨)关注患者,对家中危险物品做好管理,建议安装窗户防护栏杆等。

本共识为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干预措施提供指导依据,使该项护理干预更规范,使护士在对存在自杀意念、行为的抑郁症患者进行干预时有据可循,同时也为家属预防抑郁症患者自杀提供了指导意见,更能提高社会对存在自杀意念、行为的抑郁症患者的重视,更有效地降低抑郁症患者自杀的成功率。

利益冲突声明:《共识》编写小组成员均签署了利益冲突声明,成员均无相关利益冲突。

主要起草者(按姓氏汉语拼音排序):陈琼妮(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谷嘉宁(北京回龙观医院),胡德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李菲菲(北京回龙观医院),李玉琦(北京回龙观医院),梁红(北京回龙观医院),李拴荣(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李素萍(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骆伟娟(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林美容(厦门市仙岳医院),罗薇(北京回龙观医院),屈燕花(北京回龙观医院),钱瑞莲(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邵静(北京回龙观医院),施忠英(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王晨(北京回龙观医院),王翠玲(北京回龙观医院),王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王海燕(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王丽娜(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吴建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钟祥医院), 许冬梅 (北京回龙观医院),徐恩瑶(北京回龙观医院),叶晓露(北京回龙观医院),张梦倩(北京回龙观医院),张燕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张倬秋(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赵娟(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修撰者(按姓氏汉语拼音排序):刘国霞(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刘杰(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申文武(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徐东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郑婉玲(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钟耕坤(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文章来源:中华护理杂志 2022 年 9 月第 57 卷第 1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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