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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2-06-09 浏览次数:1871

国卫办医发20228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6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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