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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疗中告知不全面,致盲儿童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1690
 
    无锡第一例“人工盲童”案近日有果,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盲童”丁丁11万余元。

    2003年3月12日,丁丁出生时发生呼吸窘迫的危险症状,医院采用吸氧的办法进行抢救,共计吸氧8天。丁丁的生命保住了,但是双眼却出现了问题。丁丁的父母发现其眼睛光感很差,马上到复旦大学眼耳鼻喉科医院进行治疗,被该院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后经鉴定为双眼视力下降,属三级残疾。丁丁的父母经多方了解,认为是医院不当医疗措施所致。2004年3月3日,丁丁的父母以医疗事故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盲儿特殊教育、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当时丁丁如不吸氧,根本无法维持生命,面对救命与保眼的两难,无疑是先保住小孩的生命,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不构医疗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委托无锡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就医院对丁丁的治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同时认为患儿发生的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主要与早产、极低体重等因素有关,吸氧也可能是因素之一,但吸氧是抢救该患儿生命的必要措施。医方对患儿吸氧可能产生的预后告知不充分,但这与患儿的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无因果关系。原告对该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为此,法院又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结论基本相同。

    无锡中院就此案进行多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吸氧是抢救丁丁生命的必要措施,但医院对吸氧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不全面。医院在对丁丁治疗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该不足与丁丁的视网膜病变没有因果关系,但却对丁丁疾病的预后有一定的影响,<医院对自己在诊治中的不足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令医院赔偿金共11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盲童”丁丁系化名) 赵正辉 朱竞艳

新闻链接

    在我国,已出现了大量本可避免的儿童致盲病例。其中天津某<心妇产医院仅在9个月中,就至少出现了6个“人工盲童”。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早产儿视网膜尚未发育完整,如处于高氧环境下,视网膜血管收缩、阻塞,使局部缺血、缺氧,诱发视网膜血管异常增生,从而引起渗出、出血等一系列改变。异常增生的视网膜血管,穿过内界膜向视网膜表面发展并伸入玻璃体内,由于渗出玻璃体内血管机化,在晶体后形成结缔组织膜,因牵引引起视网膜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