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基妇发[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n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