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评析]
经医疗事故分析发现,本案医方最为关键的医疗过错在于产前多次B超检查未发现胎儿脐带过短,只有22cm (正常为50-70cm),尤其是在脐带过短的情况下还发生绕腿一周,这必然导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脐带被强行拉直、张力变大、脐带变细,胎盘对胎儿血供不良致胎儿宫内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产前B超检查准确报告脐带过短且绕腿一周,产科医生一定能立即给予剖宫产处理,这样也就能完全避免胎儿分娩过程中死亡的损害后果。
本案给予B超医生、产科医生及将要生产的产妇的教训是:产前胎儿的B超检查,不仅要对胎儿、子宫、骨产道、软产道等进行检查监测和报告,还需要及时准确地对胎盘的大小、位置、功能状态进行观察记录报告,同时还需要对脐带的长度、是否有缠绕等进行检查记录和报告。如果临产前B检查未明确地报告上述内容,这样的自然分娩是存在着极大的风险的,尽管医方告知患方一切正常,这种正常也是要打上问号的。
[案情回顾]
2005年8月25日晚22时,产妇陈某预产到期,来到被告医院就诊。产前检查显示“一切正常”。医生向患方告知也是产前检查
切正常,可以正常自然分娩。待产过程中也是“一切正常”,但是孩子出生时就没有呼吸,经抢救仍然没有呼吸,病历中《临床死亡病历讨论记录》记载存在胎儿宫内窒息并导致死亡。北京市尸检中心对死亡婴儿尸体解剖的结论是:脐带过短(22cm),脐带绕左腿一周,足月新
儿宫内窒息致呼吸衰竭死亡。
患方向本医疗事故诉讼团队进行医疗事故咨询,我们经过认真专业医学分析,帮助患方总结出医方医疗过错,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患方医疗诉讼的主要切入点:
1、产前多次B超检查未发现“脐带过短、脐带绕左腿一周”;
2、产前未对患儿进行相应监测,漏诊胎儿宫内窘迫;
3、违反规范处理胎儿宫内缺氧;
4、值班护士对胎儿病情变化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值班医生值班时间不查看病人,客观上延误了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5、插管后加压给氧导致新生儿双侧气胸,形成新的医疗损害,加重了病情,造成婴儿死亡的严重后果;
6、违反规范配置产房设备、设施,延误抢救时机;
7、没有医嘱,护士或助产士擅自使用催产素,构成非法行医;
8、医疗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混乱,客观上影响了疾病的正确诊断和治疗,且加重了患者病情;
损害后果:
漏诊胎儿“胎儿脐带过短(22.5cm),脐带绕腿一周”,错误决定自然分娩;分娩过程未能及时准确发现胎儿宫内窒息,导致胎儿l时间严重宫内窒息,导致分娩后新生儿没有自主呼吸;
分娩后被告医院使用正压人工通气,由于通气压过高导致新生儿严重气压伤,气胸双肺90%被压缩,胎儿死亡。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本案为明确诊断的“胎儿脐带过短(22.5cm),脐带绕腿一周”产妇。
被告医院在产前B超检查中由于B超医生工作极不负责,导致这一重要现象在产前未能发现,最终导致产科医生错误决定采取自然分娩生产方式;
在自然分娩中,“脐还短时,因胎动或是胎头下降导致脐带牵拉,脐带血管因过度牵拉伸直而狭窄,影响脐带血流,导致胎儿窘迫。”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胎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宫内窒息;
由于被告医院未按照相关诊疗规范进行产前胎儿缺氧窒息状态的监测,未及时发现宫内缺氧窒息发生,更未对其进行有效处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严重,以至于出生后没有自主呼吸;
被告医院在抢救新生儿时错误使用高通气压力,导致新生儿严重气压伤、双肺被压缩90%,这种医疗行为必然导致新生儿死亡。来源:医疗事故技术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