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晓铭(化名)因头晕、解黑便一周,于2001年7月23日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医院住院治疗m入院诊断为“消化道出血 原因待查、消化道溃疡、糖尿病。”7月26日胃镜活检显示:见恶性肿瘤细胞。于是谭晓铭从7月30日起遵医嘱将糖尿病饮食改为半流质,第二天进行术前介入化疗。同年8月11日施行胃癌根治术,术后连续三天进行了化疗。谭晓铭在术后出现体温上升,e8月15日后体温上升至38度以上。8月17日胃肠减压停止,19日拔除腹腔引流管,21日CT检查见少量积液,22日请南京市中大医院专家会诊,拟行腹腔穿刺检查,但最终未能进行。8月24日谭晓铭因腹腔感染等并发症转院至中大医院治疗,经救治,谭晓铭于2001年10月17日出院。
出院后,谭晓铭认为来安医院在未全面了解病情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胃癌根治术。术后他出现异常症状时,来安医院隐瞒病情,错误治疗,直v导致他发生吻合口漏、脾脓肿、腹腔感染等严重后果并为此转院至中大医院治疗,花费了十余万费用。来安医院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谭晓铭随后向滁州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滁州市医学会于2002年11月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来安医院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正确,术前准备比较充分,手术方式选择合理,术后处理比较全面,患者术后出现的消化道出血、腹腔感染、脾脓肿等并发症与患者本身疾病及术后抗生素使用剂量不足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谭晓铭不服,向安徽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安徽省医学会2003年12月作出鉴定,确认来安医院诊断明确,治疗措施恰当,无原则性错误,无医疗违规行为。患者术后出现腹腔感染是手术并发症,与年龄a大、手术创伤、病程较长、糖尿病、术前有慢性贫血、术前术后使用化疗药物致免疫力下降等因素有关。来安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存在以下缺陷:1、请南京专家会诊行腹腔穿刺无病程记录;2、病情危重时,缺8月16日和8月18日两天病情演变及处理的病程记录。
谭晓铭据此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来安医院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6590.73元。<时他还认为中大医院在治愈了他的并发症后,未能调取他在来安医院的病理切片,以进一步确诊他是否患有胃癌,并根据病情给予正确的治疗指导,所以也是有过错的。
来安医院辩称,他们对谭晓铭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诊断,术前对他的病情进行了讨论,并告知他手术的风险和并发症,无医疗过失。且经滁州市医学会和安徽省医学会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医院诊断明确、治疗措施恰当,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来安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中大医院辩称,谭晓铭到中大医院的治疗目的是治疗手术并发症,并未要求中大医院对胃癌重新诊断,且中惨皆何奕ǖ魅±窗惨皆旱牟±和病理切片,故无法对谭晓铭是否患有胃癌作出诊断。谭晓铭住院前对于自己患有胃癌和糖尿病的事实已经知晓,中大医院在治疗中已经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并积极治疗,不存在隐瞒病情的事实。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从事的医疗行为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职业要求其实施医疗行为必须正确、及时、严谨。麻醉和手术将降低糖尿病人耐受葡萄糖的能力,贫血又将导致机体免疫力下降,使感染易于发生。谭晓铭是患有糖尿病、慢性贫血的老年病人,其自身肌体免疫力低,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可能性较常人大,所以医院在术前应尽量纠正贫血、控制血糖、改善营养状况,以提升谭晓铭的机体耐受力,降低并发症发生的可能性。但是来安医院在术前准备的十余天内,仅仅为谭晓故溲一次,血色素仅小幅提升,仍属于中度贫血,故来安医院在术前纠正贫血、增强谭晓铭免疫力方面存在不足。
转到外科治疗后固废铭的饮食为半流质,并非糖尿病饮食,说明来安医院对谭晓铭糖尿病的治疗不够谨慎。但是由于来安医院继续使用降糖药,并加用胰岛素,谭晓铭的血糖仅由6.17mmol/l上升到7.29mmol/1,故饮食对谭晓铭的血糖影响不大。据此,谭晓铭的血糖状况符合手术条件,来安医院实施手术无勾怼
谭晓铭术后第二日 即8月12日 体温曾一度接近38度,自8月15日起更是达38度以上,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医生的严密观察才能乖绶⑾植∏楸浠,并在病情突变时及时采取措施。来安医院无8月16日和18日的病程记录,虽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但是护理记录和检查记录亦不能证实对谭晓铭的病情观察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由于来安医院术后一直进行抗感染治疗,8月22日又请中大医院专家会诊,24日即将谭晓铭转院至中大医院治疗,与谭晓铭病情开始变化的时间间隔较短,故该过错对谭晓铭的病情影响不大。
针禾废铭的体质和病情,术后抗感染以及营养支持非常重要。经滁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谭晓铭出现消化道出血、腹腔感染等并发症与其自身疾病以及来安医院在术后抗生素使用不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来安医院在审理中未举证证明其术后抗生素使用正确、充分,因此法院认定来安医院术后河每股素剂量不足,对谭晓铭的营养状况恶化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谭晓铭术后出现的腹腔感染是手术并发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谭晓铭年龄大以及自身的疾病,如糖尿病、慢性贫血等,同时与手术创伤、化疗药物导致的免疫力下降有关。虽然来安医院在控制糖尿病、纠正贫血以及术后使用抗生素均存在不足,但并非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的原则性错误,只是并发症发生的次要原因。此外,喊惨皆鹤魑二级医院,其医疗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院结合谭晓铭的病情、来安医院过错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以及部分医疗费用于治疗原发疾病的事实,确定来安医院承担谭晓铭损失的20%。
经查实,属于谭晓铭在医疗上损失的各项费用共计65178.40,来安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谭晓铭65178.40元×20%=13035.68元。谭晓铭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共支付鉴定费4900元,虽然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均确认来安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谭晓铭和来安医院告各承担一半鉴定费用。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中大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已经告知相关治疗事实和注意事项,出院医嘱亦要求谭晓铭门诊随访,其告知义务已经完成。因此在本案中无过错。综上,法庭判决来安医灰淮涡耘獬ヌ废铭医疗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8485.68元。同时驳回谭晓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精品健康导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