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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1979
 
卫医发〔2006〕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肢体延长术(俗称断骨增高术)是一项有创伤的疾病治疗技术,存在较高的医疗风险,如不严格掌握适应症,将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b就加强该项技术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肢体延长术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肢体延长术是一项骨科临床治疗技术,不属医疗美容项目。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骨科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骨科”诊疗科目,并具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手术、护理、康复等设施和条件。开展该项技术的医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骨科医师,并注册临床执业类别和外科执业范围。 二、开展肢体延长术必须严格掌握临床应用适应症。该项技术适应症为先天畸形、外伤、肿瘤、感染等原因所致的骨缺损或肢体不等长,以及因疾病引起的肢体畸形。使用此技术将骨延长的同时,应保证患者的神经、血管、肌腱、肌肉和皮肤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生理功能。 三、开展肢体延长术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手术前充分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四、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鹗苯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医疗机构,并组织开展对肢体延长术应用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对于违规开展肢体延长术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开展该项手术的医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